一、概要
1、芬兰第一部商标法生效于1964年6月1日;1980年12月5日颁发了集体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是1996年生效的第1715号商标法。
1995年第1715号商标法于1995年12月通过,1996年4月1日生效。新标法与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和欧共体商标条例的规定协调一致。该法的要点包括:延伸到整个欧共体经济区内的权利耗尽原则;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可以构成商标注册的障碍;商标申请必须具体列明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自注册公告之日起2个月的滞后异议代替了2个月的提前异议;在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第三人的使用可以被认为是商标的有效使用;只要缴纳了续展费,商标注册则被视为已经续展而且对注册商标的修饰性改变可以不备案;在芬兰没有居所的商标异议人或者答辩人必须委托芬兰律师代理。
2、在芬兰,可注册的商标种类有:商品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色彩商标。
3、芬兰采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国际分类一致。一个商标申请可包括两类以上商品,但每多一类需交相应附加费。
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芬兰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系列商标、联合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色彩商标的注册申请。
5、芬兰参加的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5年12月29日芬兰政府成为马德里协定议定书成员国,并于1996年4月1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芬兰得以实施,属同为协定同为议定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FI。
二、商标单一费用及详细资料
申请费13000【包3个分类】
查询 1800元
申请人主体资格:最先申请人有权注册及专有使用某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未在芬兰从事商业活动,必须提交本国商标注册证以证明其为本国该商标持有人。享有互惠条约的除外。在芬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与原始国注册证上的一样,其申请注册商品范围也应与本国注册证上的一致。
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图样。
2、经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3、经过公证的原始国是呢注册证(只适用于不享有互惠条约的情况),上述注册证还要相应的翻译成瑞典语或芬兰语。
审查流程:审查官将对没意见申请就文件是否齐备、商标的可注册性和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等等进行审查。若专利局认为某一商标不能注册,会书面通知申请人。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上述驳回未作答复,此申请即视为放弃。
官方回执时间:2-4周
注册需时:9-12个月
注册有效期: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的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的申请可以在期满前12个月内提出,也可在期满后6个月内提交但要加收15%的费用。
注:1、案件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予以报价。
2、费用会因汇率或者其他事由做相应调整,以上费用均为参考价,具体费用请来电咨询。
其他:*商标异议期限:2个月 *连续不使用撤销时间:5年 *官方语言:芬兰语/瑞典语
三、办理途径分析
芬兰属马德里成员国,费用为314瑞士法郎,如通过马德里途径单独办理法国商标注册,则马德里商标官费为(653+279)*8=7456元,马德里国际注册代理费为3000元,共计10456元。要求:国内商标受理通知书。
马德里途径的费用相对较低(仅指办理一个国家),选择马德里比较合适。在时间及办理程序上,都是单一方式较为合适,如对时间要求较大,也可以选择单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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