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浙江4月12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钟苑轩)红酒CASTEL=卡斯特?4月10日,温州市中级法院的一纸判决对此说:NO!当日,该院对原告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CASTEL FRERES SAS,以下简称为法国卡斯特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法国卡斯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73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卡斯特”商标源于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酒类分公司的申请,2000年被核准注册,指定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2002年,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李道之。法国卡斯特公司为世界知名葡萄酒厂商,与李道之的商标纠纷由来已久。2005年,因法国卡斯特公司申请,国家商标局决定撤销李道之拥有的卡斯特商标权,并予公告。李道之后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委于2007年撤销国家商标局决定,维持卡斯特商标。法国卡斯特公司不服,又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维持了复审决定。
2009年10月23日,李道之向温州中级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提出请求判令法国卡斯特公司赔偿李道之、班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万元等诉讼请求。
温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国卡斯特公司明知卡斯特商标为李道之所持有,仍在其出口至中国的葡萄酒上使用卡斯特文字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经法院计算,被告因侵权获得利益共计人民币33734632.26元,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并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734546.26元。
被告法国卡斯特公司未当庭表示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