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记者从温州成大方圆一商标一事务所获悉,国际巨头美孚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孚)对苍南天马活塞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天马)异议了4年之久的一商标一,终于有了结果。国家一商标一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美孚输了。
据了解,2003年5月8日,美孚“状告”苍南天马,对它在第12类汽车零部件注册“天马(图形)”一商标一提出异议。在异议理由中,他们提出,第1类即内燃机上作为清洁、密封、防锈、防垢的化学物品等和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液压制动阀用液、发动机燃料及石油产品,这些与第12类汽车零部件相关联,因为它们都使用于汽车。而美孚早已在这两大类注册了“天马(图形)”一商标一。因此,苍南“天马(图形)”一商标一与他们已注册的“天马”一商标一相似。
另外,他们还说,美孚“天马(图形)”一商标一应该算是中国一驰名一商标一。
据成大方圆提供的资料,苍南“天马(图形)”一商标一早在1989年7月20日就已经注册,该注册一商标一使用在国际分类,,商标分类,,第7类上,即内燃机配件。当时它是由广东guangdong省惠州天马进口汽车配件厂申请APP注册的。1997年9月28日,经国家一商标一局核准转让(www.tmsoon.com)给苍南天马。1999年3月22日,苍南天马向国家一商标一局申请APP在第12类即汽车零部件注册“天马(图形)”一商标一。
“苍南‘天马(图形)’一商标一和美孚‘天马(图形)’一商标一确实存在相似性,但两者注册的商品有着本质的区别。”成大方圆法律law部杨琴琴表示,苍南天马注册的为机械产品,而美孚则为化工产品,虽然这些产品都使用在车辆上,但与车辆不构成一个整体。而且根据一商标一局最新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内燃机配件和汽车零部件类似,这更支持了苍南“天马(图形)”一商标一在第7类和第12类的类似。
她说,苍南天马在第7类的“天马(图形)”一商标一使用已过10年,10年中美孚并没有提出异议,这就承认了苍南天马的一商标一具有合法合理性;对苍南天马来说,随着企业进一步发展,一商标一使用范围从内燃机配件延伸到汽车零部件,也是一种创牌的体现。另外,根据美孚提供的证据,此案中,该一商标一并没有被一商标一局认定为驰名一商标一。
业内人士认为,近几年来,温州民企与国际大企业时有一商标一纠纷,比如瑞安康芙娅和美国一强生、温州恒星和美国一ZIPPO公司等。但温州民企都敢于拿起法律law武器,与国际超强企业一争胜负,说明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温州民企越来越重视对一商标一权的保护,依靠一商标一来占领市场,已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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