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类:
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
1101 照明用设备、器具(不包括汽灯,油灯)
1102 喷焊灯
1103 汽灯,油灯
1104 烹调及民用电气加热设备(不包括厨房用手工用具,食品加工机器)
1105 制冷、冷藏设备(不包括冷藏车)
1106 干燥、通风、空调设备(包括冷暖房设备)
1107 加温、蒸汽设备(包括工业用炉,锅炉,不包括机车锅炉,锅驼机锅炉,蒸汽机锅炉)
1108 水暖管件
1109 卫生设备(不包括盥洗室用具)
1110 消毒和净化设备
1111 小型取暖器
1112 厨房用打火器具
1113 核能反应设备
【注释】
尤其包括:
空调装置,电或非电暖床器,加热水瓶,加热锅,非医用电热垫和电热毯,电水壶,
电热烹调用具。
尤其不包括:
制造蒸气的装置第七类,电热服第九类。 |